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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已阅读:次  更新时间:2024-06-07 15:08  作者:admin  

  保障期限:对于本条款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一)至(四)款所述质量事故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算起;对于保险责任第四条第第(五)款所述质量事故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算起。

  投保人尚未出售的住宅,其保险金额为该住宅的建筑面积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计单位建筑面积平均销售价格之乘积;投保人已出售的住宅,其保险金额为该住宅的实际销售价格。累计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根据相关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规定认定通过的住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五)电气管线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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